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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速录师职业标准
新闻来源:国家社会保障和劳动部    点击数:585    更新时间:2009-5-16 23:06:25    收藏此页



国家职业标准速录师(试行)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速录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的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律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龙明、关保昌、唐可为、廖清、刘杨;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曹右琦、韩珠璇、王芳、张迥、陈蕾、陈瑛洁。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中文信息学会速记专业委员会、北京市速记协会,北京速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晓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3818日施行。


速录师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速录师


1.2  职业定义


运用速录机设备,从事语音信息实时采集并生成电子文本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速录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低噪声。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准确的听辩能力,反应灵敏,观察敏锐,双手*作灵活、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速录员不少于360标准学时;速录师不少于540标准学时;高级速录师不少于4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速录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速录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速录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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